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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0:18:56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香港母公司(供应商)来华提供现场IT咨询服务,我司支付其咨询费和差旅费,合同有写明:由我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供应商在境内应交的相关税费。对于代扣代缴税费,请问我司需为其代扣代缴咨询费、差旅费的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吗?另外还有其他相关的税费需要交吗?谢谢!
答复如下:
增值税及附征税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香港母公司(供应商)来大陆提供现场IT咨询服务,差旅费也应属于提供咨询服务而取得收入,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根据你司描述的情形,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立合同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综上,你司与香港母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若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则应缴纳印花税。若合同在国外签订的,不便按规定贴花,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