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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3 12:2:23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工资,在计算单位应缴社会保险时,是否可以扣除?
回复如下:
根据浙政办发[2017]1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二、(三)统一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当月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规定,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具体建议跟当地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