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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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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17:43: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网友:目前已实行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对于职工个人缴纳的商业保险,应该修改相关操作规定,不应该再将保单交给扣缴义务人代为扣缴操作,而是像专项扣除一样,由职工本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APP客户端填写,或按月定额扣,或年度汇算扣。企业办税人员通过税务系统获取信息,完成代扣个税工作。职工本人对所填信息负责,降低税务人员涉税风险。毕竟现在市面上的保险公司多,保险种类多,保险期限不同,停保现象多。扣缴义务人可以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但是基础信息应由职工本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行完成。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三、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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