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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个体工商户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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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6 10:18:34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月1日至5月31日征收率3%降至1%,这个政策包含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吗?同时包括专票合普票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月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3月因开票信息有误,退回发票重新开具,是否应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针对问题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文件规定,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针对问题二:因您描述的问题不具体,我们无法进行准确解答,建议您拨打吉林税务12366服务热线进一步咨询。

针对问题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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