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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6 10:22:47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我单位是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能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第13号公告和总局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减按1%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