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办税百问 » 正文

冠名费能否作为广宣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gg2.jpg

2021-1-21 19:7: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因为我司作为厦门智能机械展示中心的主导方,为了吸引相关行业到我司产业园租赁相关楼宇,我司冠名了去年的围棋比赛,作为品牌宣传。我司获得了赛事广播、展板等相关广告性质的宣传媒介。


请问上述冠名费能否作为广宣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请遵照执行。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