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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4:2: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某国资委名下全资持有A和B两家公司,现拟进行资产重组,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将A公司股权划转至B公司名下(即划转后,某国资委100%持股B公司,B公司100%持股A公司)。
请问就上述操作,国资委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因此,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如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