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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按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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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13:48: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如您司为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按上述规定计算应税收入额。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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