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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4:4: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该文件未对即征即退项目有直接的规定。该情况需要当地税局根据时间情况核实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