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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支持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和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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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6 15:53: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二)认定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机构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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