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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6 15:5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三)企业为防控疫情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发生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企业受疫情影响发生的亏损,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在10年内弥补,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