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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如果产品是委托开发的,能否享受?
2、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如果对应的软件产品属于委托开发的,所有权属于我们公司,是否可以申请即征即退退税?
3、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如果前期账务上没有做研发费用归集,企业在取得软件产品检测报告和软件著作权后,账上才开始归集研发费用,能否申请?有相关文件吗?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另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因此,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可以适用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需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软件产品,且满足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方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