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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未弥补税务亏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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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4:44: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8年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万,而截止2018年末企业为累计亏损,请问2019年4月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万额度能否自动恢复。若不能自动恢复,在4月前进行2018年所得税汇算申报后能否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季度预缴时,若填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则“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的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当本表第3+4-5-6-7行≤0时,本行=0。

若2019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由于未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导致系统实际无法弥补的,则可以先不弥补,在汇算清缴后预缴第二季度所得税时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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