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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 18:15: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目前尚未公布,建议您留意我局网站通知。届时您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的“办税服务-纳税信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