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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以房产和土地出资设立子公司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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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 18:1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生产企业,准备以自有的一部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一个子公司,这个过程中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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