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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税务登记后,纳税地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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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8 19:7: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受托客户的工商登记于2018年12月从新疆迁入山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客户于三十日内(2018年12月当月)在迁入地山东办理税务登记,那么十二月迁入山东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在哪里申报缴纳?是否按照财税2000年91号文第二十条在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山东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在机构所在地山东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您好!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 )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地点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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