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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无新项目,公司拟在完成清算后马上注销公司补缴了几百万土地增值税税款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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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21:21: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广西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长期无新项目,公司拟在完成清算后马上注销公司,2017年对2008年以前开发的唯一项目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了几百万土地增值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由于2017年公司是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符合申请退税的条件,经自行计算在补充扣除土地增值税款后,我公司2000-2007年间共计多缴所得税款近50万元,于是提出了退税申请,经过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认为政策没有问题,但在进行主管局内部走电子审批流程时,因系统原因无法在系统中走审批流程,后向广西省地税局请示,省局所得税处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不能适用于申请退回新税法实施前(即2008年前的税款)的税款,只能用于退回新税法实施后缴纳的所得税款。

 由于省局的回复市局暂停了给我们的退税流程。

 对此,我们认为所得处的解释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新旧税法虽然存在税率差(旧税率33%,新税率25%),但是都属于同一税种;系统流程走不下去实际是技术问题,而不是政策问题,由于金三系统设计之初就没考虑过这种情况,因此问题既然出在系统,就需要对系统进行调整。为此,我们还咨询了征管,征管处给我们的回复是如果政策没有问题,技术上是不会有问题的。

 据了解,房地产行业的特点,上述情况不在少数。一般理解,该文件应该可以适用于新税法实施前的税款退税,不知道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由于涉及国地税局执行口径问题,在此,我们请求总局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适用的退税范围是否涵盖2008年以前多缴税款,非常谢谢!


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前的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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