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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五条第四项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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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21:24: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五条第四项“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这里的相关税费包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吗?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这里的“相关税费”是指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印花税、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成本;上述转增额中,已包括个人股东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处相关税费成本,不再包括个人股东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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