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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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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4:31: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所在地当地政府(苏州吴中区)以回购方式对公司进行厂房、土地、停业和搬迁及员工等进行补偿,工商营业执照现已迁至苏州吴江区,现税务还未办理迁移,

1. 是在吴江区税务局办理搬迁清算,还是在原税务局办理清算?如何办理?

2. 搬迁开始时间是如何确认?

3. 搬迁完成后的所得是否可以用来弥补目前经营亏损?

以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1、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2、 对搬迁开时年度的确认:以搬迁协议上明确的搬迁开始时间为搬迁开时年度;如搬迁协议未明确搬迁开始时间原则以企业自行申报的搬迁起始时间起算,但不得早于政策性搬迁有关文件下发(或公告)时间或搬迁协议签订时间,也不得晚于取得第一笔补偿收入时间。

3、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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