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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 15:4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目前企业中股权转让的不少。2014年3月份注册资金认缴制以来,很多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就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双方就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转让定价为0,如何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呢?目前政策没有对这一块进行具体的规定,该如何把握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 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