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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1:36: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有一家a公司是国资公司与自然人共同持有股权的企业,根据国资委的文件规定,全国资的公司以实收资本价格受让了自然人的持有的a企业股份,这样国资公司在付出的转让价格与现持有份额间产生了收益,按会计准则是当年收益,我们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还是投资收益呢,这部分收益是否是应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