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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列举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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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4:15: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计算销售额时应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这里的“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并非房地产开发的专有名词,实操中有各种争议,恳请税务局列举具体的扣除范围。


答复:目前税法上暂无“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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