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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具发票来预交税款期末留抵问题 国税发2004第1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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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 17:1: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因为所属3月时没有按未开具发票来预交税款,4月发票开出按16%的税率开,能否在5月份申报所属4月时,假如有期末留抵的话,可否用所属4月的期末留抵来抵减这个16%的税款?我看了国税发2004第12号文件,有这样一种政策。但不知道这个政策还是否有效,能否这样操作?


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3月,当时没有开发票,应当在4月征期内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列“未开具发票”栏次进行申报纳税,在4月开了专用发票,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进行申报,在第5列“未开具发票”栏次负数申报,如果申报有错误,建议修改之前月份报表,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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