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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员工在异地购买社保,主体征管税务部门对此的认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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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8:57: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公司是一家外资全资的科技研发公司,目前总部在广州天河区设立。由于企业的发展与战略政策,我公司拟计划在外省合肥市设立一个软件研发中心

由于合肥研发中心只是负责部份向广州总部提供部份研发服务(软件技术方面),不提供完整产品,不具备对外部客户交付的能力与质量,同时也不对外进行生产经营与购销等活动,其运行方式就等同与企业内部的一个二级研发部门。由于此类情况在工商登记制度上面没有强制性要求进行工商登记,因此我们不准备进行工商登记的确认。

未来合肥员工可能希望公司在当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我们的在咨询相关法律顾问,建议方案是:

1.员工的劳动合同与广州总部公司签订。

2.合肥研发中心的员工向广州总部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确认由广州总部委托第三方人事代理机构在合肥当地购买社保,并签订三方协议(员工、人事代理机构、广州总部),即在合肥研发中心的研发人员,五险一金由合肥的人事中介机构的名义进行办理缴纳,公司每个月再依协议支付给中介机构。

3.合肥的研发中心人员工资公司由广州总部公司进行支付,个税代扣代缴也由广州总部公司进行支付。


根据以上的计划情况有以下问题需要向贵局咨询,盼复:

1.我们的以上拟定操作是否合法合规,如果不合法,相关规定的条文有哪些。

2.由于社保跟个税都统一由税局进行征收,那请问这种情况会不会判定我们公司没有足额缴纳五险一金,是否会要求我司补交?

3.针对问题2,我们需要提供什么支撑文件,税局会认可我们异地缴纳的五险一金跟个税工资的情况是符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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