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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5:55:20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烟台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第一条购销合同中“另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不对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固定资产采购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了?若不正确,应该如何理解该政策?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公告公告〔2018〕7号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另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不对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
目前,不对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只是不核定,但是需要按照合同金额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