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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14:49: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那么,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时候能否分摊每月?假如全年收取24000元租金,不分摊的话,减除20%费用就是减除4800;分摊的话,每月是2000元减除800元费用,全年就是减除了9600元费用,这里差距太大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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