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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工作房租金支出的优惠政相关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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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14:35:4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老师您好:我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成都,单位为我在成都缴纳了社保;我及我的爱人有固定的住房,在长期居住地无房屋贷款,因此未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优惠政策。但我在我工作的单位承担了部分是野外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我会被派往成都以外的的州县市级县市以下的乡村开展野外调查工作,工作时间一般为3~5个月,期间根据工作进度回成都单位汇报工作。在野外工作期间我需要自行解决生活及住宿问题。因此,我个人在工作所在地向老乡租驻住房。请问我在成都以外的工作地租住的房子能享受住房租金支出的优惠政策吗?谢谢!


   您好!根据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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