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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 11:12: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厦地税政三[2000]10号,房产在投入使用时未决算按照暂估价值入账计征房产税。待实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对己缴纳的房产税与依决算价值计算应纳的房产税的差额办理多退少补。那么如果结算价高于暂估价需要补缴房产税时,由于税款所属期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可以申请免除缴交?
这种情况不加收滞纳金的,决算时将增加部分调整房产原值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