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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属于低风险,合同或产品说明中未明确说明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收益是否视同非保本理财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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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5:20: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依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请问:

1、公司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属于低风险,合同或产品说明中未明确说明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收益是否视同非保本理财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公司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没有固定期限,属于灵活申赎,随时赎回,是视同持有至到期,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回复如下:

1、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司购买的非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司购买基金、理财产品,取得保本收益的,应按照提供贷款服务缴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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