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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14:0: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公司在2016年1月租入了一个不动产,租赁合同注明到期日为2019年1月,租入该不动产后转租给第三方,到期后我们又签订了一份续租的合同,请问续租之后我们租出这个不动产的增值税还能够按照老项目计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如您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如无法自行判断,建议您向您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断。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