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办税百问 » 正文

政府投资委托代建工程税务相关问题

gg2.jpg

2021-1-19 10:42: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代建方)与政府(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资金为拨付结算方式,委托方拨付给代建方,再由代建方支付给施工方。代建费为零。


请问可否由施工方直接开增值税发票给委托方,如果可行,合同是否必须签订三方协议。


如果不可行,则只能施工方开票给代建方,代建方再开票给委托方,但是这样的话,代建方开票销项属于服务费,进项为施工方面,存在进销项匹配问题,且会虚增税局系统抓取到的收入与成本(代建方本身只是资金中转和辅助管理,并不形成资产或者收入成本),此类问题该如何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要求: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建议纳税人采取上述方式操作。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