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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10:42: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代建方)与政府(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资金为拨付结算方式,委托方拨付给代建方,再由代建方支付给施工方。代建费为零。
请问可否由施工方直接开增值税发票给委托方,如果可行,合同是否必须签订三方协议。
如果不可行,则只能施工方开票给代建方,代建方再开票给委托方,但是这样的话,代建方开票销项属于服务费,进项为施工方面,存在进销项匹配问题,且会虚增税局系统抓取到的收入与成本(代建方本身只是资金中转和辅助管理,并不形成资产或者收入成本),此类问题该如何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要求: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建议纳税人采取上述方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