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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12:10: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公司将一项业务整体转让给B公司时,将计提的三包服务费等预计负债也转让给B公司。
因A公司计提三包服务费时做过纳税调增,对应的预计负债计税基础为0元,和公允价值有差异(差异为纳税调增金额)
该负债整体转让给B公司时,因为该业务A公司无法再取得结算发票,需要将该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的差异灭失吗?
对B公司转让的债权可以看作A公司对B公司开具了蓝字发票,对B公司转让债务,可以看作对B公司开具了红字发票。不能因为A公司无法取得三包业务结算发票就将时间性差异灭失的吧?
如果将该时间性差异灭失,对应计提的三包服务费就会被双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我公司就因为转让计提的负债面临被双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状况。
特此咨询:能否根据2009第59号文的条款:“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的内容,不灭失计提负债的时间性差异。
A企业将预计负债转让给B企业,等同于或有事项已实际发生,该项已实际发生的支出可在A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B企业因已经提前收到该笔或有事项的收入,后期支出时不再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