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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15:25: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专票二三联丢失,需要先登报挂失才能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吗?广东的答复是必须要,宁波的答复是不需要登报挂失,求解官方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的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因此,使用发票的单位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形,应登报刊登遗失声明并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开票方还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此外,有关办理申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证明办理”栏目查看“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的相关内容。三、根据《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纳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全力优化广州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取消21个涉税事项、426份报送资料;简化30个涉税事项。因此,如为广州市纳税人,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