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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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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9 14:55:52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湖北会执行这个政策吗?如何执行?

回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明确减征范围:对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地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减半征收。
第二条规定,明确减征期限: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为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规定,减征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或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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