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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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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9 11:32:52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持 有一家合伙企业的公司合伙人将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我司,该合伙企业资本金已缴足(包括要转让的公司合伙人),公司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占2%,金额为50万,因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已收回其投资成本和分红,以后不一定会有分红和收益,所以该公司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50万元的份额以20万元转让给我司,请问我司缴交股权转让协议的印花税是要以50万元还是以20万元为计税依据?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问题所述内容无法看出真实合同内容。请您携带凭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鉴别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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