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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5 15:35: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公司发放高温费标准超过人社局规定的标准,但是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职工福利未超过实发工资的14%,请问在职工福利未超标的情况下,高温费是否需要按照人社局规定的标准单独进行纳税调整。
您问题中的高温费是否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的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范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的定义,企业所得税上,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职工防暑降温费指的是夏季发放的饮品和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