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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30 11:4: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设:律师事务所总所在福州,在漳州设立一个分所。1、漳州分所收入是否并入福州总所,由总所一并申报纳税?还是各自在当地就自己收入申报纳税?2、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投资,福州总所从漳州分所取得所得,是否不并入福州总所收入申报纳税,而按取得利息、分红按20%缴交个人所得税?3、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派出两个合伙律师设立,漳州分所两个律师同时是福州总所合伙人,该两个合伙人如何纳税?4、漳州分所由福州总所和漳州本地律师合伙共同设立,福州分所和漳州本地合伙人律师(不是福州总所合伙人),就漳州分所收入,各自如何申报纳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您所述问题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建议提供详细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