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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跨年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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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 10:44: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税函〔2010〕79号文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这句话。2017年12月份支付2018年1月至12月房屋租金,是否认定为跨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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