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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1 10:3: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请问:公司与“合作社”合作,采取方式跟与“农户”合作一样,那公司能否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三农发展,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在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流通环节,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以外,均照章征收增值税。2013年,为适应畜禽养殖行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明确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农户手中回收再销售畜禽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从规范征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角度考虑,上述政策规定中的“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