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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8 10:51: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物业总公司为小微企业,在另外的区新设物业分公司,根据2012年57号文规定,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微企业的其二级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请问是否可理解为总公司汇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在当地可不预缴所得税,进行零申报,汇缴时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是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必审查其认定证明材料。但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出具说明,表明该企业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今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不管总公司上年度是否是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