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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8 10:50: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供暖设备由本公司购买并安装,天然气由本公司从天然气公司购买,自己供热用于对小区居民个人供暖,并且单独核算。请问我公司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属于财税2019 38号通知所述的免征增值税范畴?已从中华会计网校网页上查询到相关政策解读,截图在附件,请问是否正确?
烦请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进行回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根据您的描述,您属于供热企业,对小区居民个人供暖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