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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外购的商品在销售本企业商品时赠送给消费者,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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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30 10:57: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的规定:   

    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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