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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员工去税务大厅代开财产租赁发票给公司,大厅按生产经营所得1.3%核定征收个税,是对的吗,个人觉得应该按20%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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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 9:53: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规定:“ 三、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申请按次开具发票的金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税函〔2019〕118号)规定:“ 二、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

    综上所述,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您取得所得项目的判定建议您咨询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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