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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 10:20: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正在进行破产重整,是否可以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文件第(三)条,在重整前停产停业的期间,减免土地使用税···但是国税发(2004)10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一律不得减免,请问这样适用2018年第6号文件么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