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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驾驶培训学校,在疫情期间是否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0 8号文件 第五条中的生活服务 享受的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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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4 11:58: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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