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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税、房产税减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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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0 10:33: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丰钢铁(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整体资产并签订《资产转让拆除合同》,涉及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其资产购置从 2000年到 2018年,涉及到增值税抵扣转型、及营改增,国丰钢铁开给我公司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清单),涉及税率3%、5%、9%、13%。我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原地不能发挥原有生产经营功能,必须拆除。国丰钢铁的土地税、房产税减免到2020年底,由于该工程尚未结束,这种情况我公司还用再继续缴纳土地税、房产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 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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