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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1 11:32: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甲公司注册地在宁波,乙公司注册地在舟山,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项不动产签订了租赁协议(该不动产坐落地位于舟山市,权证名称为甲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租金,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请问甲公司在缴纳该出不动产是采用从租计征还是从价计征?
请对上述业务给予明确处理回复,并提供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1、对房屋出租行为征收的房产税,应以出租方取得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不得扣除任何代收代缴费用。但由出租方代缴并取得正式发票,且将正式发票转交给承租方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可以据实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