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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14:23: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的自建,是如何界定?若有自己的基建团队,负责施工管理,设计图纸审核,现场管理,是否算作自建?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请问“验收手续”,企业内部对施工单位的验收交付是否可作为证明?
3、若委托建设的房产验收状态仅为毛坯,整体尚未装修,未能达到经营使用状态,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第1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若您无法判定,可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第2-3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办理验收手续原则上应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的时点进行判定。但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具体请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