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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无偿转让或平价转让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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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6 11:9: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合肥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自建有规划为公租房的房产,因资产重组需要已无偿划转(8处公租房房产)和平价转让(2处公租房房产)给100%持股的母公司,有合肥市国资委对该事项的批复文件,请问:以上公租房房产是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吗?以上公租房房产转让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吗?如需要征收税款请问如何征收?如描述不清楚请电话联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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