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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7 14:2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按照3%的增值税预征率缴纳增值税,房屋竣工验收后,在什么节点开具带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目前是9%),是竣工验收还是房屋交付,请问实际按什么政策执行。
1.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的前提是纳税人是否已发生应税行为。对以买卖方式转让的不动产,应对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之前完成房屋交付手续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延迟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购买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不动产交付手续的,以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以投资、分配利润、捐赠、抵债等方式转让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您可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适用税率。